民事訴訟
Case Discussion


請求返還土地(106年度訴字173號)

2018/11/7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173號

原   告 林○○ 

      江○○ 

      江○○ 

      林○○ 

      林○○ 

共   同

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

複 代 理人 林忠儀律師

 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9日言詞
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
    主  文

一、如附表編號一所示被告陳○○ 等七十四人應將坐落新北市

    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A部分所示地上

    物(面積一一八點九七平方公尺)拆除,並將上開占用之土

    地騰空返還原告林○○、江○○。

二、如附表編號一所示被告陳○○等七十四人應將坐落新北市

    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○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A部分所示

    地上物(面積三一點五五平方公尺)拆除,並將上開占用之

    土地騰空返還原告江○○。

三、如附表編號二所示被告吳○○等二十二人應將坐落新北市○

    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○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B、C部分所示

    地上物(面積共二十點六四平方公尺)拆除,並將上開占用

    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江○○。

四、如附表編號二所示被告吳○○等二十二人應將坐落新北市○

    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○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B部分所示地

    上物(面積二三點六三平方公尺)拆除,並將上開占用之土

    地騰空返還原告林○○、林○○。

五、訴訟費用由如附表編號一所示被告陳○○等七十四人連帶

    負擔百分之七十七,餘由如附表編號二所示被告吳○○等二

    十二人連帶負擔。

六、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林○○、江○○以新臺幣壹拾玖萬元為

    如附表編號一所示被告陳○○等七十四人供擔保後,得假

    執行;但如附表編號一所示被告陳○○等七十四人如以新

    臺幣伍拾柒萬壹仟零伍拾陸元為原告林○○、江○○預供擔

    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
七、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江○○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如附表編號一

    所示被告陳○○等七十四人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;但如附

    表編號一所示被告陳○○等七十四人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

    壹仟肆佰肆拾元為原告江○○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
八、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江○○以新臺幣參萬參仟元為如附表編

    號二所示被告吳○○等二十二人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;但如

    附表編號二所示被告吳○○等二十二人如以新臺幣玖萬玖仟

    零柒拾貳元為原告江○○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
九、本判決第四項於原告林○○林○○以新臺幣參萬柒仟元為

    如附表編號二所示被告吳○○等二十二人供擔保後,得假執

    行;但如附表編號二所示被告吳○○等二十二人如以新臺幣

    壹拾壹萬參仟肆佰貳拾肆元為原告林○○、林○○預供擔保

    ,得免為假執行。